评估政策
您当前位置: 首页 > 评估服务 > 评估政策

关于开展2019年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

来源:   作者:   日期:2020-04-17   浏览355次
日期:2020-04-17   浏览355次

各全省性社会组织:

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,激发社会组织发展活力,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,根据民政部《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》和我省有关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规定,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决定开展2019年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评估对象

(一)凡经登记满两年(2017630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)未参加过评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均可自愿参加。

(二)凡参加过等级评估获4A级(含)以下的社会组织,满2年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。

(三)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。

(四)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不予评估:

1.未获得2018年年度检查结论;

2.2018年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或2017年、2018年连续2年基本合格;

3.2018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;

4.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;

5.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其他情形。

二、评估内容

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分类实施。社会团体、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,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、内部治理、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。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,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、内部治理、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、社会评价。

三、评估方法和步骤

(一)自愿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自评后,于930日前填写《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》,报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,联系人:刘宏涛,电话:50657566

(二)省民政厅聘请社会有关专家,成立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,并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成评估专家组,于1030日前进行资格初审,确定参评对象。

(三)111日起,由评估专家组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,提出初评意见。

(四)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进行终评,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、公告。

(五)省民政厅颁发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,总结评估工作。

四、评估等级

省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5AAAAAA)、4AAAAA3AAAA)、2AAA)、1AA)。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,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荣誉证明出示;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,可以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,并作为社会组织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;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,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。

五、有关要求

(一)高度重视评估工作。参加社会组织评估是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、提高社会组织自身管理和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,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项目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条件,是加强与国内外社会组织交往、合作的重要依据。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等级评估工作,以评估为契机,进一步抓好自身建设与管理,提高服务能力。

(二)按时完成自评参评工作。凡符合参评条件且自愿参加的社会组织要有专人专班负责评估工作,认真对照各自评估指标,逐条逐项完成准备材料,客观合理进行自评自测,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自评自测和参评工作。


【 打印此页 | 关闭窗口 】